1998年,鄭百文巨虧。2001年9月,中國證監(jiān)會公布了鄭百文的違法事實和對相關人員的處理。中國證監(jiān)會認為,公司董事長李福乾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陸家豪等11名董事負有直接責任,對陸家豪等10名董事處以10萬元罰款。
而陸家豪卻對這10萬元罰款大呼冤枉。鄭百文東窗事發(fā)后,陸家豪才知道鄭百文的違法違紀問題大多是由公司董事長李福乾和副董事長盧一德暗中操辦。他說:“我只是個”花瓶董事“,不參加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況且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各種報表出具的都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試問:在當時的請況下,我怎能否定一切?”
2002年5月12日,他來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狀告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撤銷中國證監(jiān)會對鄭百文董事陸家豪處以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在上繳了3150元訴訟費之后,這位已逾古稀之年的老人表示,由于經(jīng)濟能力并不寬裕,他并沒有聘請律師,他這個“花瓶董事”將親自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10萬元的重罰對于一個每月只有1500元工資的老人來說,確實有點兒殘酷。于是,他采取了與中國證監(jiān)會對簿公堂的方式。不論官司誰贏誰輸,獨立董事上告證監(jiān)會這個由頭就足以使我們把目光再次聚焦到獨立董事——這個中國證券市場新生事物的身上。
無可否認的是,始于西方的獨立董事制度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有其好的一面,但是,“獨立董事”制度是在英美國家“一元制”(或稱單軌制)的基礎上形成起來的。在我國公司結構類似“二元制”的體制下,獨立董事的位置實際上很“尷尬”。
相比美國獨立董事所擁有的控制企業(yè)的權力,我國的獨立董事更多的只是一種擺設。在由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來確定獨立董事的前提下,“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掛名董事”更是不可避免。現(xiàn)在看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絕大多數(shù)都是由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提名并支付薪水的,“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軟”,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無從談起。
另外,在我國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陸家豪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作為一名大學教師,他無從知道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在暗地里做了多少勾當。在擔任了教學任務和大量社會工作的同時,陸家豪也根本沒有時間去參加鄭百文的董事會。即使去參加了董事會,他也不可能對經(jīng)過注冊會計師、律師簽字的報表表達不同的意見。
2001年新的年報準則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對年報的真實性負責任。那么,獨立董事究竟要負的是什么責任,是比普通董事大呢,還是比普通董事。窟@其實是獨立董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在越來越多的社會名流擔任獨立董事的時候,在越來越多的人熱衷于參加獨立董事培訓班的時候,我們必須從陸家豪的例子看出,獨立董事在風光無限的一面后,仍然隱藏著風險極大的另一面。
相關熱詞: 獨立董事